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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自九十年元月二十八日成立,本會成立之目的在於謀求會員福利,保障會員合法權益,改善會員家庭生活,提高會員知識與技能,加強互助合 作,提高工作效率,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期許日漸壯大的工會逐漸形成會員的一個大家庭,同時也能照顧、服務會員及其家庭,使得工會與會員間彼此緊密連結團結在一起,為國家社會的建設與發展,貢獻棉薄的力量。
一、組織發展部分 本會自成立以來各項會務工作都在正常穩健情況下迅速成長,新北市政府辦理之戒煙宣導,兩性工作平等宣導,新北市政府擴大就業宣導及勞保局辦理之勞工貸款補助,勞保年金給付新制上路…等,工會都強力推廣讓會員知道,並多鼓勵會員勞工參與,建立身心靈的成長。
二、會計與出納部分 本會之會計與出納依規定辦理,切實做到按目登帳、現金彙存銀行、按日結帳、提理監事會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財物收支部份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均經理事會核查,並提監事會審查,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在案。
新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章程 (經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通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誠懇和諧、互助合作、聯絡感情、增進會員智能、進而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精誠協助政府摧行法令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延峰街9號1樓
第二章任務 第一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互助儲蓄、醫藥衛生等事業之舉辦。 三、 會員康樂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四、 會員技術進修之舉辦。 五、 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六、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 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及提高職業技【智】能之促進。 八、 職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製。 九、 勞工法規舉修改廢止等事項之建議 十、 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1. 個人會員:凡在本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實際從事百貨售貨等 工作為業之勞工均屬之。 2. 贊助會員:凡年滿20歲,設籍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150元為贊助會員,可參與本會選舉與被選舉權。 3. 榮譽會員:凡年滿20歲,設籍新北市長期義務推動本會宗旨與會務進行等工 作均屬之,經理事會通過,無須繳納會費。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無行為能力者。 三、 確定已轉業者。 四、 欠費達壹年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通過停止勞 保退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除名。 第八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申請書,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預繳3個月勞健保費,方得加入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費,退會時應將退會情報告理事會核定。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表決、被選舉、罷免權及其他應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 第十二條:會員違法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事至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察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者須一律繳清。
第四章: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五人,後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年滿二十歲,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應選人數1人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後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事兼任,每組令推理事二人,輔助組長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其職掌如下: 1. 總務組:掌理圖記、收發、事務、宣導、通訊、計劃、報告、預算、決算、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他部屬於各組之事務。 2. 組訓組:掌理會籍、編組、選舉、勞工教育、指導基層活動,並適時處理其有關事宜。 3. 福利組:掌理某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等事宜。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聘請之會務人員每月得支薪資。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工會章程之通過修改。 二、 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 職業技【智】能條件之維持及發展。 五、 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 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 會內重要財產【物】之購置與處分。 八、 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及分立。 九、 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案支複議。 十、 理監事之選舉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議定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處理本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並執行期決議案。 三、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並辦理會員勞健保退保事項。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付並切實執行。 五、 編訂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 指導基層組織活動。 七、 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計畫積極推展會務。 第二十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 考察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情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並依會員人數劃分成小組,其小組人數劃分如下: 會員人數500人至1000人,每40人為一組。 1001人至2000人,每50人為一組 2001人至3000人,每60人為一組。 每增加一仟人,每多10人為一小組。 會員依會籍號碼劃分小組,未滿半數則不成立小組。 經組織辦法及人事選依有關法令辦理之,並事實際需要得分區設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職業總工會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特殊事故亦可邀請後補事分別列席。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分吸依次遞補。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之來源,計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二十八條:本會新入會員之會員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入會時一次繳納。會員退會時號碼為其保留一年,超過時效需重新繳交一次入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常會費定為: 1. 投保勞保者每一會員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整。 2. 勞保退休從事本業者每一會員繳納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 第三十條:本會財務狀況每年像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請監事稽核。依工會法24條規定如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工作及會計以十二個月為準,年度以後當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解散後利餘財產屬應依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同事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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